(2015)库执字第19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金月利与丁传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月利,丁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974-1号申请执行人:金月利,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陕西省勉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丁传福,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申请人金月利与被执行人丁传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普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43082.39元,执行费546.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普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43082.39元的债权。审 判 长 靳 志 勇审 判 员 胡 建 杰助理审判员 坎买尔·克合热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光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