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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崔文信与闫素敏不当得利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文信,闫素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文信,男,1939年5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素敏,女,1950年8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崔文信因与被申请人闫素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鹤民立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文信申请再审称:法院作出的裁判没有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结果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判,本案一审的诉讼费3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崔文信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文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袁希利审判员  胡矿成审判员  李学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