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崔文信与闫素敏不当得利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文信,闫素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文信,男,1939年5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素敏,女,1950年8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崔文信因与被申请人闫素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鹤民立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文信申请再审称:法院作出的裁判没有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结果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判,本案一审的诉讼费3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崔文信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文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袁希利审判员 胡矿成审判员 李学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