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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首元与原审被告孙新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新龙,王首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新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首元,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再审申请人孙新龙因与被申请人王首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再审过程中,经释明双方的法律关系应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原审原告王首元同意另案起诉主张债权,并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经征询再审申请人孙新龙意见,同意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再审申请人同意原审原告撤诉,依法应予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2014)公民二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2、准许原审原告王首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王首元负担。审判长 李 皓审判员 杨宝华审判员 张立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