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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47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谭某某,男。在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祥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喻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