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恢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帅与成都斯贝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帅,成都斯贝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恢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帅,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刘成春,金堂县高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成都斯贝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法定代表人江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斯贝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川0121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斯贝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81000元,申请执行人黄帅同意解除成都斯贝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斯贝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中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