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刑更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海兵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1670号罪犯王海兵,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钟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王海兵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罚金1万元级退赃退赔5300元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海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海兵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六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