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贺平申请执行崔云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平,崔云娥,王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1450号申请执行人贺平,男,汉族,职工,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崔云娥,女,汉族,职工,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王永胜,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法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贺平、崔云娥与王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云娥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