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7
案件名称
仲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某,农民。被告人仲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4日被逮捕,于2016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征得被告人仲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仲某在位于沭阳县庙头镇探架村仲某甲经营的模板厂内,与被害人刘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仲某拳击刘某鼻面部致其鼻面部受伤。经鉴定,刘某右眼鼻部损伤致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仲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就本案的民事赔偿事宜已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仲某供述了其伤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被害人刘某、未到庭证人王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沭阳县中医院入院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调解协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仲某的到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明了被告人仲某无前科情况;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仲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主观上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仲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事宜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仲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低,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仲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馨书记员 杨洲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