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729号原告:杨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范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