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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729号原告:杨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范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