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方萍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萍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终10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萍,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萍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浙0802刑初00126号刑事判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方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原审被告人方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方萍撤回上诉的请求,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萍撤回上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刑初00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 娟代理审判员 周永敏代理审判员 林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