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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丁地新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6刑初7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地新,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大安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孙慧,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6)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地新犯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岳琳、刘博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地新及其辩护人孙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23时左右,在长春市绿园区大禹华邦小区B区×室被害人崔某某家里,被告人丁地新向崔某某索要欠款过程中,将被害人崔某某强制猥亵。案发后,被告人丁地新于2015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丁地新的供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地新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地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丁地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23时左右,在长春市绿园区大禹华邦小区B区×室被害人崔某某家里,被告人丁地新向崔某某索要欠款过程中,将被害人崔某某强制猥亵。案发后,被告人丁地新于2015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崔某某报案,并对此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5日,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一中队经工作,在朝阳区安达街绿地大厦内,将涉嫌猥亵妇女的被告人丁地新抓获。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①被告人丁地新出生于1986年12月1日等自然情况。②被害人崔某某出生于1974年7月1日等自然情况。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丁地新因违法殴打他人于2012年6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00元。5.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一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25日,该中队办理的崔某某被猥亵一案,被害人崔某某对嫌疑人丁地新的称呼是丁志新,是因为平时对丁地新称呼“大志”,故以为丁地新的姓名是丁志新,在给丁地新汇款账号的用户名是丁志新是记忆错误。6.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丁地新苹果5手机一部、卡簧刀一把、飞利浦直板手机一部、红米手机一部。7.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现场遗留可疑斑迹中精子的DNA分型与丁地新血样的DNA分型一致。8.借款协议证实,被害人崔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告人丁地新借款人民币37000元。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和丁地新是老乡,丁地新是搞抵押车的。2015年11月20日晚上十点多,丁地新跟我说出去溜达,我俩在楼下打车去的火烧里一个小区,我俩来到一个居民楼的十三楼的14号房间,丁地新敲门,一个女的给我开的门,开门之后,我俩就进屋了。我进屋后,我让那个女的给我找手机充电器,然后我就在她家一进门左手方向的一个小卧室床上坐着,给手机充电,并把卧室门关上,丁地新和那个女的在她家的大卧室内谈事,具体谈什么我不知道。大约过了半小时时间,丁地新叫我离开,然后我俩就从14号房间离开了。我没问丁地新去那个女的家做什么,丁地新也没说。丁地新与那个女的什么关系我不知道。丁地新没和我说去那个女的家要欠款的事。我俩到那个女的家后,我没有和那个女的说过“不给钱就不走了”这句话。10.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丁地新是我叔家的弟弟,我是给抵押公司对缝的。我认识崔某某,崔某某2015年8月前后从我这借了3万元钱,这3万元钱有我2万,有丁地新1万元。崔某某从我这借钱有个条,协议只写了借对方37000元,利息没有写,只是口头约定。利息是我们协商定的,两毛利,就是1万元钱每月2000元钱利息,3万元就是每月6000元钱。当时崔某某好像说从别人家借钱是两毛利,我就说那我也就给你两毛利。11.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夏天,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姓刘的给我介绍认识的丁地新,之后我朝丁地新借过两次款,第一次借款已经还完了,第二次借款是2015年7月份,当时我给丁地新出了一个借3万元的条,借条在丁地新处,借条上写的是借款3万元,我的姓名和借款日期。2015年11月20日晚上10点半左右,丁地新给我打电话,他追问我什么时间还款,我说最近钱没筹够,我正在给他筹。他问我我在哪,我说我在家。他问我谁在家,我说我自己。然后他说他带人上我家去。过了大约40多分钟,我家门铃响了,我问谁,丁地新回答是他,我就打开门,丁地新和一个20多岁的男孩,进我家之后,丁地新领来的男孩就进我家第一个卧室了,拖鞋直接躺在我家卧室床上了,丁地新对我说,今天我不给钱他就在我家住了。然后丁地新说找我单独唠唠,让我跟他上我家的第二个卧室,我就随着他到我家卧室,到卧室之后,他问我什么时间还钱,我说正在给他筹款,说着,丁地新一下子就用胳膊把我搂过来,顺势把我按到床上,有一条腿压在我身上,我问他干啥啊,他说我别吵吵,消停的,别整出动静来,开始亲我嘴,我就往旁边躲,然后他就把我穿的半袖背心给撩起来,亲我胸部几下,然后开始摸我胸部,然后把手伸进我的下体摸,这时他就要往我身上上,他说今天无论如何也得给他整出来,这时他可能摸到我带的卫生巾。然后他就起来了,他让我把裤子脱一点,看看月经还多不多了,刚开始我没脱,然后他让我快点脱,我就脱了裤子让他看,一看我真的来事了,然后我就低头提裤子。等我提完裤子后,丁地新站在我面前,他的裤子早已经脱到膝盖上部,露出他的阴茎,他让我用嘴给他裹出来,我说不裹。他说咋的,我说埋汰。然后他狠叨叨的,拽着我头部,把他的阴茎塞到我嘴里,让我给他裹了大约有十多分钟,他就射精了,射在我嘴里。然后他让我把他的精液吃了,我不吃,我就赶紧去了卫生间,我把嘴里的精液吐到一块塑料布上,我就把精液给包上了,然后我把塑料布装到一个小瓶里,等我从卫生间出来,他俩才离开。当天我想报警了,几次想报110了,但当时我想了很久,我妈家离我住的近,怕妈家人知道,我害怕我爱人知道这事。丁地新还威胁我,不还钱就找我妈,还让我和他保持这种长久关系,威胁我。因为我事后第二天还给他4000元,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他4000元,第三天,他又给我打电话威胁我,不还钱,就直接找我妈要钱,我害怕,就报警了。12.被告人丁地新供述证实,我认识崔某某,2015年5月份左右认识的,我给崔某某做过小额贷款业务。2015年11月20日晚上我去过崔某某家,我和我们屯邻张某某一块去的,大约晚上十点钟,到门口我敲门,崔某某给我们开的门。进屋后,张某某在一进门的卧室呆着了,她朝崔某某借了一个东西(充电器线)给他的手机充电,我和崔某某在另外一间卧室里谈话。在卧室里我问崔某某什么时间还款,她说现在没有时间掂对,还与家里闹别扭,闹离婚,等家里事情处理完肯定把钱给我还上,我告诉她尽快,我也挺难的。然后我和崔某某挨着坐,我牵着她的手,她说最近家里事老闹心了,我俩唠了一会儿,我就亲她的嘴了,然后我就摸她的后背,摸她的前胸。我对崔某某说整一下子吧,就是与她发生性关系。她说不行,来月经了,我说不能吧,我问她真的假的,她说真的,然后她把裤子脱下来一块,我看到卫生巾了,确定是来月经了。我说那咋整,我的生殖器都硬了,然后我让她给我整出来吧,就是让崔某某给我整射精了。然后崔某某说咋整啊,我说下边不行来事了,用嘴吧。然后崔某某帮我脱裤子,我的生殖器露出来,崔某某就用嘴给我裹了,大约裹了十多分钟,我就射精了,射在她的嘴里。我去崔某某家前我喝酒了,我和几个同事在我家附近的一个小饭店喝的酒,我喝了两瓶啤酒,没喝白酒。刚开始的时候我说和被害人发生关系,她不同意。我说以其他方式,我的裤子是我让崔某某给我脱的,她就给我脱了,我又让被害人给我口交,崔某某不同意,然后我把着她的头给我裹的生殖器。我在案发前和崔某某说过,她不给钱我就去她妈家要钱,案发后没有提过这个事。案发后我和被害人联系过,说了一些欠钱的事。崔某某最后一次还了我4000元,她也没有说过她报案的事。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丁地新对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有异议,认为崔某某不是自愿的,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链条,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丁地新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丁地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地新的辩护人的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地新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革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