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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孙某某,女,1992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赵某,男,1987年12月12日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孙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某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孙某某。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