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东洁与天津市华瞻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恢152号原告王东洁,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华瞻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王宝成,经理。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中联商务中心-附楼,组织机构代码80316748-8。负责人姚峰,行长。原告王东洁与被告天津市华瞻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58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恢15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