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杜蒙与张宏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蒙,张宏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658号之一原告杜蒙。委托代理人徐佩发。被告张宏根。委托代理人王子君,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思元,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杜蒙诉被告张宏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系属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其法律效果与自行撤回起诉相同,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蒙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蒙负担。审 判 长  孙 烨审 判 员  钱宏兴人民陪审员  施云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