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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潘禹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64号罪犯潘禹杰,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8日作出(2001)许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禹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潘禹杰等四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1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6月2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作出(2003)豫法刑执字第963号刑事裁定,将潘禹杰的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3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对潘禹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8年10月10日对潘禹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6日对潘禹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2日对潘禹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潘禹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1月28日和2月27日,潘禹杰伙同娄胜杰、宋向磊、王占铎等人预谋后,在禹州市南关大转盘处,先后二次持刀抢劫停在路边的货车司乘人员孙某等六人,共抢劫现金人民币38000余元及皮衣一件。该犯系主犯。罪犯潘禹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潘禹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禹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