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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行初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水仃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确认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仃,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02行初0005号原告王水仃。委托代理人郭春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法定代表人郑海洲。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姚伟。原告王水仃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确认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科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 茹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