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二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彦峰与苑敬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峰,苑敬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515号原告张彦峰,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平县。被告苑敬坤,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峰与被告苑敬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彭军峰审 判 员  杨 朝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