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占红与被告李建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占红,李建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127号原告:梁占红。委托代理人:安学康,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占红与被告李建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占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240.09元),本院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还原告梁占红。审 判 长  陈玲霞人民陪审员  李志新人民陪审员  高兰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