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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杜敏与张立明、张跃莲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敏,张立明,张跃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4643号原告:杜敏,女,1979年8月26日生,蒙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立明,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跃莲,女,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杜敏与被告张立明、张跃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敏,被告张跃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杜敏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并出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7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张立明未出庭、未答辩。张跃莲辩称:本金是4万,借款其中包含了3万元利息,同意偿还本金4万元。经审理查明:张立明与张跃莲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2日张立明在杜敏处借款7万元,张立明给杜敏出具借条一枚,上载明:“借款,今借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2月1日止还清全部,借款人:张立明,2014年9月22日签张立明”。张跃莲认可借条是张立明出具,但认为7万元借款,本金是4万元,利息是3万元。现杜敏起诉要求张立明、张跃莲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杜敏、张跃莲的当庭陈述、借条一枚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张跃莲虽未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但张跃莲与张立明系夫妻关系,应视为该笔借款是张立明和张跃莲的共同债务,故杜敏与张立明、张跃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张立明、张跃莲应依法偿还杜敏借款。张跃莲辩解借款7万元其中本金是4万元,利息是3万元,因张跃莲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辩解,故对张跃莲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杜敏主张张立明、张跃莲偿还借款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明、张跃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杜敏借款7万元。如被告张立明、张跃莲迟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白玉平人民陪审员  赵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