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沈春留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春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73号罪犯沈春留,无业。罪犯沈春留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2010)都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该犯提出上诉。2011年1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盐刑二终字第002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1)射刑二初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该犯提出上诉。2012年3月6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盐刑二终字第0021号刑事判决,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1)射刑二初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沈春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6月26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春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沈春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沈春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春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春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