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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5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道福与陈幼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福,陈幼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885号原告杨道福,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幼玲,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福与被告陈幼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道福负担。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