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宋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2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务工。2010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3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将车牌号“鲁B×××××”故意遮挡更改为“鲁B×××××”的轿车,行至莱西市院上镇xxx国道与xxx省道交叉路口处,遇莱西市交警大队南墅中队队长张某带领协警李某等人依法执行职务,李某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该停车后拒不接受检查反而加速逃跑,将李某拽倒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之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相关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将车牌号“鲁B×××××”故意遮挡更改为“鲁B×××××”的轿车,行至莱西市院上镇xxx国道与xxx省道交叉路口处,遇莱西市交警大队南墅中队队长张某带领协警李某等人依法执行职务,李某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该停车后拒不接受检查反而加速逃跑,将李某拽倒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之伤属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2016年3月4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李某对宋某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相关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文莉代理审判员 刘兴俐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昕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