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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庞伟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伟国,尹良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399-1号申请执行人:庞伟国。法定代理人:庞良中。被执行人:尹良池。申请执行人庞伟国与被执行人尹良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良池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