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明寰与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寰,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021号原告李明寰,男,生于1972年3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茂林,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男,生于1989年8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寰诉被告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李明寰负担。审判员 黄 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嘉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