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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明寰与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寰,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021号原告李明寰,男,生于1972年3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茂林,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男,生于1989年8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寰诉被告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李明寰负担。审判员 黄 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嘉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