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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史春谦与张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春谦,张元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529号原告史春谦,居民。委托代理人齐桂凤,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奇,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元胜,成年,居民。原告史春谦与被告张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史春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春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案原告史春谦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