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史春谦与张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春谦,张元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529号原告史春谦,居民。委托代理人齐桂凤,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奇,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元胜,成年,居民。原告史春谦与被告张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史春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春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案原告史春谦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