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林卓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197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旭星、张晶,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卓,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9元,减半收取2934.5元,由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灵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