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敦福与颜秉芹、颜廷维、魏香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敦福,颜秉芹,颜廷维,魏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586号申请人:王敦福。被执行人:颜秉芹、颜廷维、魏香莲。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城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颜秉芹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