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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敦福与颜秉芹、颜廷维、魏香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敦福,颜秉芹,颜廷维,魏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586号申请人:王敦福。被执行人:颜秉芹、颜廷维、魏香莲。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城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颜秉芹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