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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刘玉哲与邵晓杰、邵春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哲,邵晓杰,邵春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024号原告刘玉哲,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邵晓杰,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春友,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833418-9。负责人黄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旭晨,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刘玉哲与被告邵晓杰、邵春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玉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原告刘玉哲自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