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鸣诉被告吉林省中赫实业有限公司、孙晓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鸣,吉林省中赫实业有限公司,孙晓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115号原告:王凤鸣,男,1947年5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磊,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中赫实业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邵忠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晓东,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鸣诉被告吉林省中赫实业有限公司、孙晓东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退回原告王凤鸣。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