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方要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要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34号罪犯方要锋,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伊川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2月8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0年9月7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27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伊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方要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方要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10)洛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准许方要锋撤回上诉。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方要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方要锋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2008年3月,方要锋伙同多人预谋后,先后在洛阳市、新乡市采用撬门等方式,入室盗窃二起,盗窃碎铜、铜焊条等物品,价值73100元。该犯系累犯。罪犯方要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方要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要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