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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执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小红与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红,周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1780号申请执行人周小红。被执行人周晓明。周小红与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周晓明应归还周小红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另需承担诉讼费275元,因周晓明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周小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晓明主动履行了6000元,余款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戴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隽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