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6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程月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月战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月战,农民。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12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5月3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宋佳博,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月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立案追诉标准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程月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冉 伟审判员 穆全宏审判员 贾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