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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现成与牛娟娟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现成,牛娟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162号原告赵现成,男,汉族,住滕州。被告牛娟娟,女,汉族,住滕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30号。负责人王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学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现成与被告牛娟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现成于2016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娟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现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现成撤回对被告牛娟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现成承担。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