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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柳州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与张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张运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307号原告:柳州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负责人:黄卫君。委托代理人:韦雅扬,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诉被告张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州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谢环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小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