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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8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琳源与李晓云、苏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源,李晓云,苏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37-1号申请执行人王琳源,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晓云,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医生,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建辉,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琳源与李晓云、苏建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原告王琳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晓云、苏建辉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第4倍计算,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受理费675元。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苏建辉的银行存款13900元给申请执行人领取,尚欠211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李晓云、苏建辉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