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6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11月至2000年1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税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1万余元。其中,介绍上海滑润工贸有限公司(注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以下简称滑润公司,已判刑)虚开得销货单位为上海歆怡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歆杰物贸有限公司、上海韦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价税合计42.9万余元,税额6.2万余元;介绍王守林(已判刑)虚开得销货单位为上海歆怡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歆杰物贸有限公司、上海韦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上海一心试剂厂(以下简称一心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份,价税合计74.9万余元,税额10.8万余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分别由滑润公司、一心厂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2001年1月,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有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于同年2月对其上网追逃。2016年3月14日,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犯罪事实。滑润公司、一心厂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东生、卢凤娟、王守林的供述,证人刘某某、朱某某、曹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案发经过,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刑事判决书及周某某的户籍证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周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滑润公司、一心厂已退缴税款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在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卉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人民陪审员 陆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任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