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戴法龙与余业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法龙,余业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041号原告:戴法龙。被告:余业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法龙与被告余业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法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余业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法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戴法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曼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