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4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戴法龙与余业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法龙,余业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041号原告:戴法龙。被告:余业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法龙与被告余业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法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余业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法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戴法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曼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