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海霞与杨开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霞,杨开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766号原告陈海霞。委托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裕红,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开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霞与被告杨开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0元,由原告陈海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炜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