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令狐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令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洁,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令狐刚,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令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汽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下属单位物流直属三队不具备法人资格,被申请人令狐刚与其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合同是否无效应严格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本案中借款人物流直属三队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作为申请人汽运公司的下属单位,其向有关人员集资是依照汽运公司的内部文件《货车发展和管理办法》进行,即物流直属三队向有关人员集资是经汽运公司许可并授权的,且物流直属三队将集资款载入其财务账目移交给申请人汽运公司,申请人汽运公司对此未持异议,至于集资款条据上应加盖的是公司财务专用章还是物流直属三队的公章,属于汽运公司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对借款合同效力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一审认定被申请人令狐刚与物流直属三队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并判决由申请人汽运公司承担该笔集资款的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汽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席少君审判员 乔海家审判员 贾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