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上海申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灼、林石贵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建灼,林石贵,陈孙延,郑嫩英,何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国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益民,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浩,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灼,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林石贵,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孙延,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嫩英,女,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何孙明,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1237号上海申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建灼、林石贵、陈孙延、郑嫩英、何孙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660,12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法院已扣划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100元受偿于申请人,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但申请人未抵押,故本院暂不能处理。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郭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