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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与黄光洪、陈碧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037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光洪,陈碧珠,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洪,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碧珠,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永青,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秦巧珊,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卓芬,职员,联系地址同上。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4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虽然双方有协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向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诉讼,但因该约定是被上诉人预先设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上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其住所地均为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案应当移送广州仲裁委员会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本合同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诉讼解决。”该项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陈述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口头约定如发生纠纷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