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东卫与徐攀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刑初1号自诉人李某,男,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佳县。被告人徐某,又名徐某攀,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赔偿协议,现自诉人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徐某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徐某的控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王志浒人民陪审员 李引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