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北镇市鲍家乡丽秋塑料箱加工厂诉被告胡晓奇、路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鲍家乡丽秋塑料箱加工厂,胡晓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979号原告北镇市鲍家乡丽秋塑料箱加工厂,住辽宁省北镇市。负责人张丽秋,系该加工厂业主。被告胡晓奇,男,1963年4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路莹,女,1963年4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市鲍家乡丽秋塑料箱加工厂诉被告胡晓奇、路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镇市鲍家乡丽秋塑料箱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镇市鲍家乡丽秋塑料箱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