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李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李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58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90号城市。负责人王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井刚,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蕴,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瑶族,住湖南省道县,身份证号码:×××4727。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李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0元。审 判 长 谢兆全代理审判员 何嘉玲人民陪审员 苏允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