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6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仙顺合、王新民、樊学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仙顺合,王新民,樊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代表人杨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仙顺合,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新民,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学学,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仙顺合、王新民、樊学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新民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