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汇天之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汇天之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262号原告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春场坝滨河东路安弘小区B栋一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62333207X。法定代表人何朝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慧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汇天之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雁塔区高新区利君明天2-1110室。组织机构代码:57783807-8。法定代表人程亚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符铁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汇天之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汇天之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汇天之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0万元;因被告陕西汇天之润实业有限公司在咸阳市新兴纺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原告同时提出申请,要求咸阳市新兴纺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账户冻结不足部分的到期债权停止支付,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汇天之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0万元。咸阳市新兴纺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账户冻结不足部分的到期债权停止支付。要求支付的,交由人民法院提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杨小刚人民陪审员 张选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汇天之润实业有限公司。(如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把原告申请保全的内容一段删去,改写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所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写明其相应的保全时限),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审判长刘宝川审判员杨小刚人民陪审员张选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