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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0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牛志刚与刘全斌、王德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志刚,刘全斌,王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2民初21号原告牛志刚,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被告刘全斌,男,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委托代理人徐洪斌,新疆车排子垦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林,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志刚与被告刘全斌、王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志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志刚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牛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