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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泽成申请执行楚雄嘉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成,楚雄嘉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李泽成,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华县人。被申请人楚雄嘉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希华。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559号李泽成与楚雄嘉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438.96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1488.96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