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5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林国清、姜洁与王清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清,姜洁,王清雄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5656号原告林国清。原告姜洁。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雄。原告林国清、姜洁与被告王清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坤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国清、姜洁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清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国清、姜洁诉称,2011年6月21日,漳州天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清雄)与龙海市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编号2011年第027号。协议约定:由龙海市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座落在角美角江北路东侧A4、A5的工业用地一块,面积23.35亩,并约定了相关的费用、出让年限、土地用途,支付了土地包干费用200万元。被告因需要改项投资,在未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20日与两原告签订《转让协议书》,将该块土地转让给两原告,转让费为386.8万元。两原告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给被告381.8万元,剩余5万元待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土地过户后付清。漳州天翌工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法律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有强制性规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不能转让的。被告的公司并没有取得讼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被告却以自己名义与两原告签订《转让协议书》,该《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自始至终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未履行的不必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请求判令:1、确认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无效;2、被告返还两原告够抵扣381.8万元。被告王清雄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1日,漳州天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清雄)与龙海市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编号2011年第027号。协议约定:由龙海市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座落在角美角江北路东侧A4、A5的工业用地一块给漳州天翌工贸有限公司投资项目,漳州天翌工贸有限公司同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并按龙海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价格参加龙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该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同时约定,漳州天翌工贸有限公司不得以各种形式和方式私自转让该地块(含股权转让)使用权,若漳州天翌工贸有限公司确因市场及自身生产及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转让该地块使用权或转让该公司的股权,变更该地块用途,必须征得龙海市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2013年1月20日,被告与两原告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清雄将上述工业用地及《项目投资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全部、概括转让给林国清、姜洁,转让款为386.8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林国清、姜洁共支付给被告王清雄381.8万元。漳州天翌工贸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转让协议书、银行存取款凭证、转账凭条、收条、项目投资协议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据,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清雄至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讼争土地的使用权,证明其有权处分该块土地,也未举证证明该地块的权利人对被告的处分行为进行了追认,故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请求确认双方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两原告购地款381.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清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林国清、姜洁与被告王清雄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无效。二、被告王清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国清、姜洁381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7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8872元,由被告王清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坤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天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