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764号原告赵某某,女,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扬 关注公众号“”